您的位置: 首页 >长者专区>工作动态>详细内容

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来源: 2012.08.06
字体:

32px

22px

18px

  • 12px
  • 14px
  • 16px
  • 18px
  • 20px
  • 22px
  • 24px
  • 26px
  • 28px
  • 30px
  • 32px
  • 34px
  • 36px
  • 38px
  • 40px
  • 42px
  • 44px
  • 46px
  • 48px
  • 50px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行为,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少数单位认识不清、规避程序、化整为零、先购后报以及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的问题,为切实解决问题,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执行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预算编制管理,规避单位采购随意性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是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在上报预算时要做到先议后编,应编尽编,合理确定并明确采购项目的相关配置和技术要求,对已有采购预算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对没有统一预算标准的,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选取参照因素,从严控制支出标准。财政部门要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对通用产品建立统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控制标准,为细化采购预算提供准确依据和参考;要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预算总额严格审核,强化约束,有效控制采购的随意性,防止超标采购、奢华采购。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与资产管理的有效衔接,国资部门要充分运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加强对采购单位资产审核和采购需求的审查,认真做好审查登记工作,防止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浪费行为发生。

二、加强采购计划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执行的主要依据。采购单位要准确编制并及时上报采购计划,编制上报的采购计划必须与采购预算保持一致,对未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金额在10万元—8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开招标公告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时限之前,拟定出采购计划,载明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预算金额等内容,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政府,由分管县长签批后送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采购;8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分管县长审核、县长签批后送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采购;应急救灾等特殊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及时行文上报县政府,经分管县长审核、县长签批后,送财政部门采取特事特办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资金预算、技术参数等因素,依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采购,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监督实施。重大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按季度汇总,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反馈汇报。

三、完善采购工作机制,规范相关操作流程

健全的内部运行机制是实现采购活动程序化、规范化操作的重要前提。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操作程序,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透明操作,规范操作,要在采购计划审查、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资质审查、现场组织开标、采购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做到依法依规、严格认真、准确无误,要实行采购项目操作流程分段负责制,将采购项目、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等环节明确到部门,到岗到人,形成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晰、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有效机制。采购单位要强化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完善系统单位内的监管、执行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监管工作

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购公告的审查,加大对招标现场的全程监督和各类采购活动的专项监察工作,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计监督,加大对招标现场的全程监督,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各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监管过程中,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中心存在的各类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严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质疑投诉,提高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