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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庆阳市诚信供应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包括:现代办公设备(计算机、办公耗材、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电器)、办公家具、车辆购置、保险、加油、维修、装潢、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三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评价;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每季度定期监督情况;
(三)市财政局对供应商的综合监管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四)市财政局根据对供应商的反馈评价、日常管理、定期监督、不定期检查以及综合监管情况,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监督考核表格。包括:
  (一)《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评价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见附件一);
(二)《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二);
(三)《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三)。
(四)《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见附件四);
 第八条 采购人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汇总本单位该季度相应项目情况并填写《反馈表》报送市财政局。
除此之外,采购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填写《反馈表》向市财政局反映供应商履约情况。
  第九条 市采购中心根据定点采购合同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情况跟踪和市场调查的具体措施,组织对供应商履行价格、质量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每半年定期监督,向市财政局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反馈表》、《监督(检查)报告》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日常监管情况,按年度公布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响应、价格、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响应方面,主要包括:(1)不及时响应采购人询价;(2)不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并安装到位;(3)不在承诺时间内做好接待的准备及业务处理工作;(4)不及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报送报表及统计数据;(5)向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6)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业务履行中发生的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二)价格方面,主要包括:(1)不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或提供服务;(2)不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市采购中心提供价格调整信息;(3)货物及服务价格高于本地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或同等服务的普遍价格;(4)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5)在提请采购中心审核价格时恶意抬高价格;(6)与采购人违规采用现金结算;(7)同采购单位一起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
  (三)质量方面,主要包括:(1)所供货物不是原装正规产品,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约定,质量考核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四)服务方面,包括:(1)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周到;(2)提供的服务不能让采购人满意,未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采购人的利益及服务品质;(3)服务偏差度不在合理范围内。
  (五)其他,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以及采购人在《反馈表》中反映、供应商之间举报并经查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表》中供应商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考核内容对应的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供应商得分主要实行倒扣分制,根据市财政局发现,或市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人在《反馈表》中投诉、供应商之间举报并经市财政局核实的情况进行扣分。
  (一) 响应评价,基本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扣3-5分,扣完为止;
  (二)价格评价,基本分为25分。每违反一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三)质量评价,基本分为25分。每违反一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四)服务评价,基本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扣5-10分,扣完为止;
  (五)其它评价,基本分为10分。采购人在《反馈表》中投诉、供应商之间举报,并经市财政局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采购人在《反馈表》中表扬,经市财政局核实的值得表扬行为,或供应商积极为政府采购工作提合理化建议并被市财政局采纳,每次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原因及整改要求。
    (一) 在季度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
    (二) 被投诉事项情节严重的;
    (三) 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通知市采购中心与其暂停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况收回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三)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整改通知书》的。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立即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收回定点采购、协议采购供应商资格证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视情节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市采购中心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市采购中心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周期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综合评价前20%的供应商可在符合该项目采购要求的情况下,直接获得下一年度的定点资格;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供应商,取消其参加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庆阳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
满意
不满意
不满意原因
响应方面
 
 
 
价格方面
 
 
 
交货方面
 
 
 
质量方面
 
 
 
服务方面
 
 
 
其他方面(___________)
 
 
 
投诉(表扬)事实和意见(请写清主要事实,并附有关证据):
 
 
 
年    月    日
(采购人公章)
 
 
 
 
 
 
附件2
庆阳市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
供应商监督(检查)报告
供应商名称
 
监督(检查)依据
 
监督(检查)时间
 
应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相关新增资质情况
 
2、政府采购业绩情况
 
3、地址联系人变更情况
 
检查相关记录
(一)响应
 
 
(二)价格
 
 
(三)质量
 
 
(四)服务
 
 
(五)其他发现(核实)的问题
 
 
 
监督(检查)结论及建议
 
 
 
 
 
被监督(检查)供应商意见反馈:
 
 
 
供应商签字(加盖公章):      日期: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庆阳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整改通知书
(   )第(   )号
_______(供应商名称):
你单位在供应商监督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在季度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
被投诉事项情节严重;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
具体事实包括: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针对自身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调整和改进管理手段并将整改措施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4
 
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
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评价时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综合
得分(100)
响应
评价(20)
价格
评价(25)
质量
评价(25)
服务
评价(20)
其他
评价(10)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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