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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员办:浅谈新常态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越深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就越重要,就越要强化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2014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财政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和重要手段。面对当前经济和财政下行压力增大、增收节支任务艰巨、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要求和人大监督日益增强的情况下,财政监督部门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心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监督的保障职能与内部控制的管理作用,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新常态下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如何实现监督检查途径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作用进行探讨。

  一、新常态下对专员办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长期以来,财政监督检查在保障财税政策执行、规范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和提供财税决策参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财政监督检查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比如,财政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脱节、重视解决具体问题而忽视对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日常监督手段运用不足、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滞后等。特别是2014年底,财政部党组从财政管理改革的大局出发,立足财政监督和专员办的长远发展,对专员办工作实行了转型,因此专员办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加快转型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具体来说,有以下五方面:

  (一)要实现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督检查并举。就目前财政监督检查的格局来看,还是偏重于微观领域,主要是对单个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涉及的单位占总量的比重微乎其微,监督检查过于注重点上的深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上的广度。财政监管应当顺应新形势,从微观监督检查向宏观监管转变,跳出传统的框架,提高监管层次,不局限于某一单位的监督检查,而重点从整体上对财税政策、会计政策、制度设计、内控运行、管理会计、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职能整合后,预算监管为宏观手段,监督检查是微观手段,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必须将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督检查并举,既要搞好宏观层面监管,也不能忽视微观领域的监督检查,做到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二)要由检查型监督向监管并重型监督转变。目前的监督检查主要依靠一年一度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及财政部安排的各项专项检查,重检查轻管理的倾向比较明显,导致检查的广度和社会影响力非常有限。因此,应当以工作转型为契机,借助财政部推出的各种监管平台,丰富财政监管职能,由以前的重点检查向监管并重型监督转变,拓宽监管职能,通过监督检查主要监管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政策、驻地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事项以及重大会计政策执行情况,动态了解监管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预警信息,并适时启动监督检查,将事前防范预警和事后处理处罚结合起来。

  (三)要由事后监督向事中控制转变。专员办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不能一味强调事后监督,应体现与审计等部门的差异,突出自己的特色,站在财政管理者的角度搞好监管,由事后监督转变到事中控制,适时深入监管对象,了解其财务管理情况、内控执行效果以及会计核算情况,并逐步向管理会计监管转变,将监管关口前移,实现贴身监管,在各单位财务资料报送之前进行事中控制,及时了解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以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资金使用、重大重组合并等情况,督促各单位、企业用好政策、用好资金,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益,正确核算经营成果。

  (四)要由治标型监督向治本型监督转变。财政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保证国家财税政策的有效执行,保障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现阶段,我们的财政监督检查仍偏重于查找问题,就事论事,还没有达到帮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目标。就目前实际工作而言,还是希望多查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与检查的初衷相矛盾。因此,财政监督检查要由治标型监督检查向治本型监督检查转变,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财政财务会计活动、财政政策制度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以开展检查后被查单位的改进程度作为评判标准,督促被查单位改进管理,规范行为,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五)要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按照目前的检查模式,要全面深入的检查各单位违纪违规问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耗时偏长,检查成本高,取得的成效也相对有限。为提高检查成效,财政监督检查需要将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即通过对有关单位报备资料进行日常性分析,及时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改革涉及的难点、疑点以及容易出现偏差的事项,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财政财务会计活动、财政政策制度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并将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新常态下专员办监督检查的途径方式

  新常态下,在专员办工作融入财政主体业务的背景下,在专员办人手少的情况下,如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求做到精简、精准、有效,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专员办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丰富检查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效率,保证中央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有效使用。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搞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搭建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企业的日常财政监管。一方面,逐步搭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库,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企业关键性财务指标变动、重大财务事项变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分析研判企业是否存在会计信息不实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审计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和问题,逐步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数据库。当发现重大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调查、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核实。此外,还可以通过对以前年度检(核)查情况实施回访、巡检、复查,以及对企业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财务的日常监管。

  (二)结合预算监管成果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监督检查。专员办工作转型后以预算监管为主,仍保留了原有的专项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从表面上看,财政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预算监管完全是两个体系,其目标内容,工作方式方法都截然不同,但在整个大财政管理体系下却是一脉相承的,预算管理和财政会计管理都是财政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预算监管为宏观手段,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是微观手段,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必须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因此,专员办必须充分利用预算监管的成果,通过预算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针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完整入库、财政支出合理有效,及时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精选项目、精准发力,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专员办要按照“精简、精准”的要求,坚持以服务财政中心工作为核心,强化财经纪律监督的“利剑”效应,既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还要密切结合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和情况作为检查对象,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下,通过全面检查和定项检查、自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检查既有针对性,又有系统性,在服务好改革发展大局的同时,推动被查单位内控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

  (四)构建联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督检查工作合力。专员办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相关司局之间的沟通联络,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联系司局上报监督结果,提出规范管理、完善政策的建议,努力提升管理质量、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一行三局”、财政、税务、国资等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抓好监督计划沟通衔接、资料共享,相互通报各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不定期沟通协调、管理信息互通互联等各项工作,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五)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成果利用,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专员办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座谈会、调研会,通报监督检查工作,交流财务管理经验,调研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其中,年度监督工作通报会通报当年度的监督情况以及下年度监督思路及安排等;专题调研会则根据对不同行业的检查及调研需求,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研讨会。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员办监督检查优势,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大检查力度,以严肃财经纪律检查为突破口,精准发力,加大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处罚和曝光力度,不断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逐步借助全国征信平台依法公开检查处理结果,通过“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让企业和各部门单位不敢违纪、不愿违纪,有效增强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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