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员办:关于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几点思考
上海专员办
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及中央重大项目支出监管是专员办业务转型的明确要求和重要标志。尤其是当前,推动中央转移支付政策落地、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员办应当从战略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重要性,立足眼前,着眼长远,从明确目标要求、找准监管发力点和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等多方面来思考、谋划和操作。
一、充分认识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是贯彻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手段。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同时又要承担逆经济周期宏观调控的任务,需保持财政支出的适度扩张。因此,中央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执行的水平和效率直接关系到改革大局和民生大局。加强中央转移支付支出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率,有利于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能,在更大程度上起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监管有利于发现和解决转移支付制度方面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变化,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转移支付项目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性不强,结构不甚合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涉及面过宽,资金管理漏洞较多等。加强专员办就地监管,有利于掌握转移支付项目执行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较为客观地评价项目实施效果,为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丰富、鲜活、可靠的现实依据。
(三)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监管有利于盘活、消化存量资金,减少资金沉淀。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解决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的重要举措。加强专员办对转移支付存量资金的消化盘活与上缴中央等后续监管,有利于保障清理存量资金工作取得实效,促使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同时督促当地财政加快拨付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减少新一轮财政资金沉淀的产生。
(四)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监管有利于推动探索中央财政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科学管理。加强专员办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监管,有利于完善转移支付监督制衡机制。推进转移支付中期规划管理,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库建设,加大项目论证、审核力度;有利于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客观评估中央财政在“花钱投入”的同时,是否也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专员办开展转移支付监管的目标及要求
根据专员办介入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不同环节,监管目标与要求也有所不同,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参与项目申报监管环节:专员办主要监管目标是申报程序的合规性与申报内容的准确性。在申报转移支付预算时,专员办应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向其抄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监督地方是否按照申报要求开展工作。
(二)参与预算分配下达监管环节:专员办主要监管目标是指标下达的及时性和预算分配的合理性。重点监控转移支付是否及时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是否履行必要的公开程序等,并督促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抄送专员办。
(三)参与预算执行监管环节:专员办主要监管目标是资金支出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专员办需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转移支付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请款,是否按有关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
(四)参与项目评价监管环节:专员办主要监管目标是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财政政策的总体执行情况。专员办应积极开展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探索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操作模式,客观评价政策执行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对政策的改进完善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
三、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监管的着力点
为配合财政部清理整合中央转移支付工作,平稳推进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监管,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时效性,转型后的专员办应从以下几个重点发力:
(一)完成交办事项是首要。专员办转型初期,应紧密围绕财政部主体业务需要,按照财政部对口业务司局所提要求开展转移支付监管工作,加强沟通、吃透政策、提高入手、排兵布阵,扎实开展列入年度监管任务范围内的转移支付项目监管工作,做好“必答题”。
(二)关注重点项目是核心。中央在地方的重大专项一直是财政部党组要求专员办转型后的监管重点。专员办应当始终将这些项目作为监管任务的核心内容来牢牢抓住,探索派员就地监管、项目监督负责制等方法,加强对重大专项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动态日常监管,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三)加强事中监管是突破。打破以往对转移支付资金事后监管的做法,将专员办的日常监管重心转移到项目资金使用和拨付环节上来。一来可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资金,加快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执行;二来可监管财政资金在拨付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和使用方向;三来可及时跟踪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有利于客观评判政策效果。
四、专员办转移支付监管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信息不对称。目前专员办仍然需要依靠定期与当地财政部门人工对账,才能掌握较为完整的转移支付指标下达信息。不但费时费力,而且给专员办下一步的监管工作带来被动;同时由于没有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网,专员办平时难以动态跟踪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只能够凭借电话问询、上门走访等传统方式,工作效率低。
(二)协同化程度不够。转移支付监管离不开财政部相关司局、项目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等方面的协同配合。但目前状态看,财政部相关业务司局对专员办的业务指导和地方财政部门的协同配合不够,专员办转型初期开展监管工作仅在“对上摸门路”、“对下找接口”等环节就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三)系统性程度不高。目前专员办转移支付监管大体是在完成业务司局指定 “规定动作”基础上开展“自选动作”,随意性较大,难免挂一漏万,难以做到中央重大支出或重点项目监管的全覆盖和动态监控。
(四)规范化程度不足。与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不同,各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资金管理办法、监管重点、专员办介入环节、实现目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容易造成专员办在监管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过程中零打碎敲、缺乏章法和规范性。
(五)应用化程度不强。从目前情况看,专员办上报财政部的信息及审核报告大多未收到相关司局的应用反馈和指导,这不利于专员办转型初期尽快找到正确的监管方向和工作方法,尽快嵌入财政主体业务。
五、加强专员办转移支付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转移支付信息,是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监管的实践基础。加快专员办信息化建设,将财政部地方专款拨付网络与各地专员办相联,专员办与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联网,在专员办及时获取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具体信息的同时,还可动态跟踪转移支付资金继续下拨、分配和使用的情况。
(二)建立合理通畅的外部监管协同体系,是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监管的环境保障。搭建专员办与财政部各业务司局、地方财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四通”协同体系。其中,专员办尤其需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日常沟通、宣传解释,打消顾虑,建立信任。具体表现在:一是建立专员办与当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工作层面上的对接;二是省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主动抄送专员办申报预算材料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情况;三是省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专员办开展专项资金的跟踪调研和定期对账;四是省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专员办反映执行过程的问题与困难。
(三)建立系统性、全覆盖的专员办内部监管规程,是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监管的体系支撑。为适应专员办转型后“支出监管全覆盖”和“关注重大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在专员办内部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系统、规范的转移支付内部监管规程。建议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掌握转移支付动态收支。牵头处每季度将与当地财政部门对账结果,按照对口业务司局划分至相关处室,使各处室及时了解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及拨付情况;第二步:确定监管重点内容。各处室根据业务司局要求,区分出重点监管项目和日常监管项目,并对重点监管项目的监管模式、重点环节、监管步骤等制定具体安排送牵头处汇总上报;第三步:动态反映监管情况。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各处室将上季度转移支付监管情况进行小结,由牵头处汇总上报。同时,牵头处还需做好季度间的分析比对工作;第四步:做好年度分析总结。年度终了,各处室总结本处室转移支付监管工作,牵头处做好全办转移支付监管工作年度总结。
(四)探索不同类型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模式,是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监管的路径方法。按拨付方式不同,转移支付资金可分为财政部直接明确项目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部切块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二次分配)三大类。不同转移支付类型在监管工作流程、重点监管内容、外部沟通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为便于专员办系统性地监管转移支付资金,建议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入手,积极探索建立分类监管转移支付资金的新模式,力争做到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环节全覆盖”、“类型全覆盖”和“范围全覆盖”。
(五)打通专员办转移支付监管信息应用反馈渠道,是专员办加强转移支付监管的价值体现。注重建立专员办监管成果的上报、应用与反馈通道。具体可根据监管成果的信息质量与可用范围,分为以下三个通道:
第一通道:建议财政部将各地专员办在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监管方面较为优秀的监管成果及时上报部领导,并在年末时汇编成册;第二通道:建议预算司牵头将专员办在监管转移支付资金中一些比较成熟的重点建议转至相关业务司局参考使用,并推动建立业务司局与专员办各处室在预算监管方面的沟通对接机制;第三通道:建议预算司牵头,将全国专员办在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与经验上传至财政部预算业务交流平台上,供兄弟专员办相互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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