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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专员办:关于对企业短期投资项目会计核算及报表列报的思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陕西专员办

  近年来,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产品)品种繁多。陕西专员办在近年开展的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购买银行、信托公司短期理财产品和证券公司的证券基金,核算不规范、不统一。其中:购买短期理财产品部分企业通过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个别企业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将证券基金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对投资项目收益一般作冲减利息支出处理,个别企业列入投资收益;报表附注对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不披露或披露不规范。以上问题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与被检查双方争议较多,意见不一致,而会计准则对此类经济现象的规定也不十分明确,导致处理难。

  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对所购买非衍生金融工具(产品)的性质认识不清楚,导致分类和核算不正确。二是企业的现金政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一般为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本企业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大部分企业根据此原则将持有期限在几十天到几百天不等的金融理财产品仍作为货币资金反映。三是部分企业管理层有意隐瞒、不披露本企业将募集资金或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投资证券基金的信息。

  我们检查认为:一是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系投资行为,购买后不能随时变现和提前赎回,应按照准则的规定,对到期日固定、回收金融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二是企业持有证券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并获利,基金每日公布净值,有活跃的市场可随时予以变现,应按照准则的规定,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三是所有投资项目都是有风险的,且流动性较现金及银行存款差,和无风险的流动性高的货币资金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应正确地进行分类和核算,并按照准则中对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四是企业投资行为在处理上的随意性,使相同的经济业务,由于分类和会计处理不一致,导致企业间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缺乏可比性,有必要统一处理原则。

  根据以上思路,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如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在财务报表中则体现为长期资产(非流动资产),又与企业的现金政策相违背。为此,建议:

  一是对企业已发生的以上投资行为,年末账务可不调整,但相关信息应予以准确披露。

  二是鉴于准则的相关规定使企业选择的空间较大,建议对企业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是否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予以明确,并对持有至到期投资中企业持有非衍生金融产品的日期等进行细化。

  三是应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准则的规定正确列示金融工具、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金融工具的披露,使监管者和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做出合理评价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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