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探索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广东省级财政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力争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提高到60%或以上,不断扩大市县统筹使用上级财力性补助资金规模。随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增加、比重提高,如何在赋予市县政府更多理财自主权同时,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为此,广东省政府于近日印发实施《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设立审批、分配使用、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方面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全面规范,成为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项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既有利于构建科学规范、完整统一、结构优化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又对于均衡省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明确规定,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均衡省内地区间财力差距,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由省财政安排给市县政府的中央和省级财力性补助资金。这类资金不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统筹使用。目前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10个项目资金,以及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等专项领域未指定具体使用项目的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
二、严格审批程序。《办法》对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设置了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除中央和省现行体制已要求设立并明确管理要求的项目外,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对申请设立、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明确设立或调整政策依据、主要目标、补助对象和范围、分配办法、资金用途、有效期限、规模测算、资金来源等;对申请撤销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明确设立文件、资金安排情况、撤销的政策依据等。
三、厘清管理责任。《办法》分层次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责任,省级主要承担建立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组织实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拨付、落实省级支出责任、建立和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等方面的职责;地级以上市主要承担市级和市辖区的支出责任、对县(市)的帮扶责任、执行省制定的分配方案并限时拨付资金等职责;县级主要承担县级支出责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支出政策等职责。《办法》还明确了用款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支出政策、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格执行预算以及资金使用主体责任。
四、规范资金使用。《办法》规定,市县应统筹使用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相对应的支出责任,将省未确定具体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有关民生、运转、协调发展三方面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使用,重点确保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和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生活津贴及护理补贴、孤儿供养保障等关系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底线民生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市县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三公经费”、新建楼堂馆所、形象或政绩工程等6类禁止性支出。
五、强化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对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提前预拨、年中下达、年度结算制度。省财政部门将金额相对固定并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90%的比例,提前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并按一定比例提前预拨;年度执行过程中,省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决定事项以及中央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情况和有关因素核算情况等,逐笔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拨付下级财政部门;预算年度终了后,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法和事项进行清算。市县财政将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拨付使用。同时,《办法》还要求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定期备案制度,下级财政部门需按季度汇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细化分配规则。《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依据,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财政部门应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资金规模、分配方案、管理办法等信息在提交同级人大的年度预算报告中说明。同时,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依据、用款单位、资金使用项目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一方面,各级财政和人大、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处罚或处分。同时,省审计、监察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计划,每年有重点地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另一方面,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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