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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员办: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应引起重视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州专员办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单位和组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然而,贵州专员办近期在开展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工作中发现,由于经营收支核算不规范、纳税意识不强、事业经费不足、税务机关履职尽责不力等,部分事业单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事业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数额较大。对此,我们认为应从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经法制宣传教育、加大税收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方面入手,提高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的税收管理水平。

  一、原因分析 

  (一)核算不规范。总的来看,被查的事业单位对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较为规范,但对经营性收支的管理不到位,经营支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是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没有按照《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导致应税收入不明确。二是经营性支出未执行会计配比原则,没有将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没有正确划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对确实无法划分成本费用的经营支出,也没有合理的成本、费用分摊标准。所有的经营收入除了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外,其余均以劳务费、咨询费、加班费等形式全部列支,将经营性收入当作财政拨款来核算,少缴甚至不缴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更注重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法宣传,较少涉及到事业单位。且由于这些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滋生了一定的特权思想,对纳税的整体看法存在误区,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发生经营活动时,一般根据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开具发票的部分按税法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没有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 

  (三)事业经费不足。在现行体制下,事业单位主要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核算,控制经营支出范围,自行申报纳税,经营收支余额主要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经费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贵州等西部欠发达的地区,财政补助资金有缺口,无法全额保障单位的事业支出,为保运转、平衡财政收支,有的单位直接将取得的经营收入用于弥补本单位的经费缺口,没有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税务部门履职尽责不力。各类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比例不同,其运行经费的来源渠道较多,有的税务机关为了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松对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主要靠事业单位自觉纳税申报。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部分事业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虽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甚至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等情况,造成了部分基层税务人员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愿意碰硬钉子。这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依法征税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事业单位不依法纳税的行为。 

  二、相关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财务管理。应加强事业单位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强化财务工作无小事的认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一是将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常态化,加强对《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二是健全财务内部控制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经营收支方面,遵循会计核算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严格区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准确核算经营活动的成本费用,确实无法分开的要制定合理的成本费用分摊比例,合理分摊。同时,严格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开核算,准确核算税款。 

  (二)加大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税务机关既是征税主体,也是纳税服务主体。实际工作中,应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必要时可采取上门服务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从财务制度、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对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细致的讲解,提高纳税意识。对经营收支活动较为频繁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纳税联系制度,让事业单位能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真正做到依法纳税。同时,提高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分管领导对事业单位纳税的正确意识,减少对事业单位纳税行政干预。 

  (三)严格执法检查,规范税收管理。针对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应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和税收执法检查。如对中央基层预算事业单位,专员办要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在开展预算资产财务等财政事项的综合财政监管时,关注事业单位纳税情况,对税款申报与缴纳不合规的基层预算单位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并联合省级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预算单位涉税事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促进事业单位提高涉税事项的管理水平。通过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以查促管,以查促规范,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的纳税环境,促进依法治税。 

  (四)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企分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严格区分事业单位与企业、社会组织的事权,明确责任范围。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由财政全力保障其经费的需求;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逐步脱钩转制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凡属于公益性的事项,一律由事业单位承担,防止事业单位将公益性服务市场化;凡属于生产经营性的事项,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去做,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社会各界多方参与、公平竞争,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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