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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员办:地方政府债务监管须做好六个区分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辽宁专员办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是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化解举债运作风险的重要举措。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工作必须做好六个区分。 

  一、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政府与企业界限要划分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这一区分,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政府依法举债的权利,使政府举债行为更加透明规范,另一方面对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实施债务监管意义重大。 

  二、区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举借的,应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确需政府举借的,应由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这一区分,有利于对债务实施分类管控,促进债务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衔接。 

  三、区分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除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显性债务以及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显性债务外,事实上还存在着地方政府负有兜底责任的或有隐性债务。隐性债务规模难以准确测定,债务的形成具有隐蔽性,因而是监管的灰色地带。把握这一区分,有利于加强对隐性债务的监督检查和预警监控,促进隐性债务显性化,进而降低债务风险。 

  四、区分存量债务和新增债务。2014年底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相应确定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债务实施地区限额管理。完成存量债务的清理和甄别,加强对新增债务使用的规范管理,是将债务切实纳入预算管理的基础条件。 

  五、区分适度举债和过度举债。适度举债是与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相匹配的举债行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项目自身运营收入、提高项目盈利能力等渠道偿还负债,必要时采取处置政府资产的方式履行偿债责任,过度举债是脱离实际、超越政府偿债能力的举债行为。做好这一区分,有利于评估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引入风险预警机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过高的债务风险。 

  六、区分规范举债和违规举债。地方政府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举债权限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规模、程序和资金用途来规范举债行为。区分规范举债和违规举债,为债务监管划定了一条分水岭,一切合法举债之外的诸如预算外举债、以公益事业为名义的经常性支出举债、改变债务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成为债务监管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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