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以法治手段推进地方现代财政制度建设
青岛市财政局局长 周安
在新《预算法》修正案通过之际,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青岛市抓住预算绩效这个核心,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地方版”现代财政管理制度。
一、坚持依法理财,突出顶层设计。始终坚持法治、透明、创新理念,密切跟踪《预算法》修订动态,围绕修订中加强预算管理的最新内容,结合地方财政工作实际,把预算制度纳入地方管理法制化轨道,对预算编制阶段的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预算公开、绩效问责等内容嵌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做出全面规定,为地方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二、强化绩效问责,实施流程再造。改变“先分钱、再找项目”管理模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谁花钱、谁负责资金绩效”制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全面细化到项目并设定预期绩效目标,跨年度的项目实施滚动预算管理,建立动态的台账管理制度,赋予人大、审计、监察等机构监督职责,对部门、单位花钱绩效实施外部监督,对花钱部门单位的绩效约束由原来的“橡皮筋”变成“紧箍咒”。
三、落实公开制度,迈向透明财政。在近年依法公开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规定动作”的基础上,《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明确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外,各部门、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具体承担单位、申请条件、使用范围、绩效目标、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内容,确保财政资金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同时,引入开放式预算评审制度,编制预算阶段邀请市人大、政协等机构、专家提前介入预算评审,把预算评审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环节,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科学理财、民主理财新机制。
四、建立“生死”机制,严管专项资金。按照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从地方性法规的高度规定了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要求新设专项资金必须经过绩效评估,且存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执行三年后应当组织中期绩效评估,把财政三年中期规划与专项资金管理有效结合起来,打破了过去专项资金“只设立、不取消”怪圈。同时,适应市场经济规则下公共财政的新要求,一方面凡涉及市场竞争能够解决的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将不再投入,切实把有限的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市对区(市)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率先出台规定要求市直部门不再直接管理涉及区(市)项目,部门的职责由“直接参与者”转变为“间接管理者”,市、县两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划分得到进一步明确,为全域统筹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财税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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