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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员办: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央专项的政策建议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上海专员办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实行4年以来,对加快各地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上海市执行情况来,尚存在补助资金带动作用不明显、地方使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值得进一步跟踪关注。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建议根据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制定有差别的中央资金补助方式
  按照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原则分析,棚户区改造属地方事权;同时该项工作又是拉动经济、扩大内需、解决就业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道路一举多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棚户区改造资金中央与地方共担机制下,建议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制定有差别的中央补助方式。
  1、对于东部等发达地区,建议将中央补助资金以贴息等方式下达,撬动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目前中央补助资金对东部地区分配额度少,占比小,直接补助效果有限;而东部地区财力雄厚,资本金问题不大,金融行业和监管体系也相对完善,因此中央财政通过贴息等方式补助棚户区改造,可将钱用,充分发挥中央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
  2、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建议继续加大中央资金的直接补助力度,吸引社会各方资金投入:这些地区财力较弱,金融发展相对滞后,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当一部分靠中央支持,因此建议中央继续加大对这些地区的直接补助。
  二、建议整合现有中央改善居住条件补助资金,调动地方积极性,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
  影响旧房改造因素较多导致地方各类旧房改造工作实际进度与计划产生差异,进展快资金跟不上,进展慢资金沉淀用不了,为完成预算甚至埋下资金使用风险的隐患。因此建议在近期整合中央财政保障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将统属改善居住条件的各类补助资金打包下达,由地方统筹用于辖区内各类旧房的改造工作;同时要求地方提前上报各类旧房改造工作的年度计划,条块结合,加大事中监督和绩效考评力度。这种地方自主、加大监管的做法,既能调动地方部门统筹提高使用中央资金效率的积极性,又能切合地方各类旧房改造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将钱用在刀刃上。
  三、结合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地方可控财力收入来源,确保地方政府各项职能充分履行
  在当前清理地方融资平台、缩减地方债务的压力下,棚户区改造工作资金筹措难度将会加大。应当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进展,适度下放财权给地方,同时建立完善房产税、消费税体系,规范地方发债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债务主体地位,提高地方融资活动的透明度,既要为地方政府培育财源,又要建立起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加安全、有效地履行与之相匹配的地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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