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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员办:区域性财税优惠政策在基层的几种表现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专员办

  目前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区域性财税优惠政策五花八门,且部分地区还出现竞相攀比、恶性竞争的现象,由此形成的税收洼地,也影响了全国市场的统一和公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自行出台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收挂钩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如地方政府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工业企业扩大产出,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相关服务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定年限内按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省市留成部分计算,等额给予税收返还奖励。

  二、自行出台与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挂牌方式合法取得项目用地。若企业实际成交土地价格超出协议优惠价,在企业按照摘牌价格全额缴纳土地款之后,且项目已实质性开工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等于企业实际成交土地价格中超出协议优惠价的价款。

  三、自行出台免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内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明确涉及的区级、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业园区给予直接免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区财政垫付,而后由区级、市级财政分担。

  四、自行出台招商引资系列财政奖励补助政策。主要是对一些大的投资商,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其投资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包括代建厂房、生产设备垫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员工培训补助、技术改造补助、项目启动金补助、人力资源补助、装修补贴、租金减免以及土地价格优惠等。

  五、以公共资源为特定企业提供优惠扶持。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项目,项目建成后,未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而是定向租给开发区内企业,成为区内企业的职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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