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政策建议
安徽省财政厅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按照国家批复中"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的要求,中央应在资金和政策上出台具体的配套文件,对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省级需结合林场实际和财力水平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对国有林场性质、核定编制的标准、目标、范围、内容、资金筹集及分配等进行统一规定,对改革步骤和保障措施进行明确安排,切实担负起省级负总责的责任;市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执行主体,在摸清区域国有林场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针对每个林场的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并切实承担起改革后的长期性政策及资金保障任务,将国有林场的机构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合理分流安置人员。要体现花钱买机制的思路,通过改革实现机制创新,按照5-7人/万亩的标准,从严核定事业编制。通过提前离岗、分流安置、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思路,核定的编制暂不明确到具体个人,采取过渡措施,待富余人员逐步减少后,再明确落实到管理人员和技术等人员。
三是着力解决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完善国有林场社会保障是关乎国有林场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国有林场职工一定的优惠条件进入社会保障,鼓励职工积极参保,实现国有林场职工应保尽保,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的后顾之忧。财政改革投入,关键是要基本解决国有林场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是妥善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由政府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本着稳妥、有序原则,把国有林场所办学校、医院的资产、人员等整体移交当地政府,把国有林场所带行政村(组)农民承包的经营林地、耕地和宅基地等成建制移交当地乡镇政府。
五是稳步加大对国有林场发展的投入。一是建议省财政在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发展因素,依据国有林场公益林面积、职工人数等,安排国有林场发展经费,由市县财政通过综合预算保障国有林场的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需要,保障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森林生态监护管理的基本支出需要。二是建议省财政整合建立国有林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国有林场发展特色产业,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生态食品、林区养殖,包括利用林区资源养老等,支持国有林场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特色经济发展,切实提高林场职工收入水平。三是建议财政对国有林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编制国有林场综合预算,明确资金用途和内容,支持国有林场加快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六是统筹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将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市县的整体发展规划,加大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尽快改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落后于当地农村的状况。二是以棚户区改造工程为契机,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国有林场道路、供电、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三是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向国有林场倾斜,促进国有林场尽快改变落后面貌。
七是理顺林场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改革后,要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职责。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国有林场的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森林资源培育与监督管理、森林生态建设等宏观管理职责。所辖县(市、区)政府负责国有林场日常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财务、资产、分配、人员经费安排等微观管理职责。
八是创新林场经营机制。对非林业项目的经营,按照股份合作、合资、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方式,盘活资产,发挥效益。积极创新公益林经营模式,鼓励国有林场在确保生态和社会功能发挥前提下,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大力发展林下特色经济,增加经营收入。要创新管理方法,完善各项管理和生产制度,建立适应现代国有林场建设的人事、劳动和分配新机制,探索政府定向购买服务机制,充分调动林场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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