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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专员办: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推进财政改革发展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 【字体:

甘肃专员办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任务分工》提出将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随后全国两会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办对甘肃省五个市部分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工作,提出一些工作思路。

  一、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一是大幅度下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赋予地方较大的资金分配权,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让地方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决定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资金分配,使地方的权、责更加一致,财权、事权更加统一。对属于国家和省级相对固定安排、补助范围和对象有明确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如按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的义务教育补助,按参保(保障)人数进行分配的保障补助,按种植面积进行分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种粮直补等项目,可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按照规范的因素法进行分配。二是对类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发挥财政资金规模效益。对部分使用方向类同、政策目标相近、资金分配和使用较为分散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合并,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体现中央政策导向,用于环保、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公共服务领域,集中解决一些共性问题。

  二、清理压缩现有的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一是按照国家政策和事权划分原则,清理和压缩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只有国家鼓励并且属于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的事项,中央才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不再安排专项。二是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新增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及时清理;逐步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三是改进资金分配机制,对明显属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具体项目的确定交由省级政府办理。中央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政策、规划和必要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管好用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四是取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中名不符实的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对已形成地方固定财力的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三、转移支付项目体现对边远、贫困、财政困难县(市)的倾斜与照顾,取消财政困难县(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的要求。建议根据不同财政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的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更急需的地区,实现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目标,提高财政资金的总体分配效率;对财政困难县(市)的专项配套条件予以取消,使其不为没有配套资金,而争取不到一些好的项目或拿不到其他专项资金,从而更好地发挥财政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职能。

  四、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和考核监督体系,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一是根据目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类型和用途,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据此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如果实际使用情况没有达到应有效益指标,上级财政可暂缓拨付下一次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要求提出相应的整改计划。如果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可停拨该项资金或相应扣减一部分专项资金。二是结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性质和特点,设计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侧重加强资金的管理,如果由于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挤占、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或者财政相关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暂停使用或扣减专项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公告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增强转移支付的公开性,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四是改变现行的各个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资金分配调度管理权的现状,应将财政资金的调度权全部上划到财政部门,加大国库集中制度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调研组:杨体军、吴伟刚、谭红梅、张文丽、李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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