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提高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的积极性。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PPP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和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为来源,对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奖励。
责任分工方面: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由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支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拟定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
项目申报方面: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由市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按标准拨付资金。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将申请材料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提出安排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支持对象方面:公共服务领域支持对象为,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综合信息平台中的新(续)建项目及转型为PPP项目的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支持对象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PPP项目库的新(续)建项目。
奖补标准方面:公共服务领域的奖补标准为:项目投资规模为2亿--5亿元的按10%,最高4000万元;5亿--10亿元的按8%,最高6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按6%,最高5亿元。存量项目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2014年末认定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规模的1%给予奖励。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奖补标准为:依据具体项目政府参与方式、项目资本金比例等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额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资金用途方面:公共服务领域新(续)建项目,引导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形成政府一方股权;存量项目,引导资金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也可作为综合财力补助。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引导资金,政府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形成政府一方股权。
项目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台账,督促建设单位健全项目档案。严禁以PPP项目名义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对违反《办法》规定,骗取、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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