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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财政部出台政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来源:社保科 发布时间:2016-04-2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2016414,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通知》规定,从201651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