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立娟
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监管引领下,金融租赁公司坚守功能定位,苦练内功,业务经营模式日趋丰富,专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增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
《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办法》聚焦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特色功能,强调以租赁物为核心,以直接租赁业务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为主线,兼顾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其他业务特征,分别作出相应规定。二是规范业务管理流程。细化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规范,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三是强化风险防控。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风险领域,以及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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