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财监[2014]9号)精神,现将组织开展全市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范围及重点
2014年我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8月底结束。检查范围及重点包括:
(一)开展重点行业联动检查。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结合防治“小金库”和反对“四风”长效机制建设,开展对医药和公共交通重点行业的联动检查。一是全国联动开展对医药行业的检查。各县(区)应选择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二是省市县联动开展对公共交通行业的检查。各县(区)主要选择县(区)内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道路交通(公共汽车)企业开展检查,长途客运企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检查。针对该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监督。
(二)结合实际开展对其他重点行业的检查。除参加全国联动检查、省市县联动检查外,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对于以前年度确定的教育、公用事业等重点行业,各县(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选择开展。重点检查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以及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监督。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各县(区)要继续推进和完善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检查材料报送
(一)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于5月9日前将“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情况”、“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已发布的2013年度检查公告、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查前公示信息等,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财监办,并报送电子版。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上报检查材料。需报送的材料包括检查总结、检查汇总报表、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信息材料。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县(区)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做法和工作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材料应于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财监办,并报送电子版。
三、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区)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力量,保证检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二)强化联动检查。对医药行业和公共交通等重点行业的检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医药行业检查单位的选取应涉及医药生产、流通和最终消费的各个环节,各县(区)财政部门应侧重选择辖区内医药生产和销售企业以及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公共交通行业检查单位应选择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相关单位开展检查;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单位。
(三)确保检查规模。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县(区)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5户,至少确定1户作为联动检查单位。各县(区)财政部门除了完成市级财政统一安排的联动检查外,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选择一定数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检查,以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规模和覆盖面。
(四)加大公示公告力度。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检查名单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检查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为检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对检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要加强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提高会计监督检查的威慑力。
(五)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严肃财政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各县(区)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财政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财政纪律教育,严格落实《检查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守则》等各项规定,切实维护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检查人员要重视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真正做到懂法、执法、守法,并通过检查承诺、检查告知等多种防范措施,约束检查组成员,确保廉洁自律。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任生强 电话:0934-8687956
附件: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3、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4、联动检查名单
庆阳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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